6.3 装置内布置


6.3.1 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1的规定。
表6.3.1 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6.3.1 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装置储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本标准第6.3.14条的规定。
       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有关标准。
       3 表中“*”表示装置储罐应成组布置。
       4 表中液化烃指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A类的制冷剂和辅助产品,可燃液体指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B类的制冷剂和辅助产品。
6.3.2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有工艺操作和设备防护要求或受自然条件限制时,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6.3.3 当甲类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0㎡时,应利用道路将其分割成各自均不大于10000㎡的区域。
6.3.4 在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导液和收集设施。
6.3.5 装置内地坪竖向和排污系统的设计,应减少可能泄漏的可燃液体在工艺设备附近的滞留时间和扩散范围。
6.3.6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等不应与设有甲、乙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6.3.7 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宜全厂性统一设置,并宜位于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3.8 当机柜间、变配电所布置在装置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并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之外;
    2 平面布置位于附加2区的建筑物的室内地坪应高出室外地坪不小于0.6m;
    3 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且外墙不应有门窗洞口。
6.3.9 在控制室和化验室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
6.3.10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宜就近布置在取样点附近,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6.3.11 当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的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应对在线分析仪表间进行正压通风。
6.3.12 明火加热炉、导热油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3.13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加热炉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6.3.14 装置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液化烃的装置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³,可燃液体的装置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³时,可布置在装置内,装置储罐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1的规定;
    2 当液化烃的装置储罐总容积大于100m³且小于或等于300m³,可燃液体的装置储罐总容积大于200m³且小于或等于500m³时,应成组集中布置在装置边缘;但液化烃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00m³,可燃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m³;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规定;
    3 与储罐有关的机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4 装置储罐组与装置内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1的规定。
6.3.15 装置储罐(组)专用装卸车鹤位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车鹤位应布置在装置边缘,且应靠近道路,与装置储罐(组)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 液化烃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可燃液体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3 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4 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6.3.16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当受条件限制时,可布置在封闭式厂房内,但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2 除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外,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工艺设备;
    3 对于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应在顶部采取通风措施;
    4 当制冷剂中有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时,制冷剂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有地坑或地沟;对于封闭式制冷剂压缩机的厂房,在其底部和顶部均应采取通风措施;
    5 当压缩机布置在厂房内时,其基础应考虑隔振,并应与厂房的基础脱开;
    6 压缩机之间的最小净距不宜小于2.5m,机组与厂房的最小净距不宜小于2.0m;压缩机和驱动机的全部仪表控制盘宜布置在靠近压缩机的驱动设备侧,且位置应方便观察。
6.3.17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液化烃泵的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
    2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且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当液化烃泵不超过两台时,可与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3 甲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置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6.3.18 膨胀机、冷箱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器、增压端出口冷却器、气液分离器宜靠近膨胀机进出口布置;
    2 膨胀机应靠近冷箱布置,膨胀机出口与冷箱之间的管道连接宜通过膨胀机过桥箱保冷,过桥箱保冷材料应与冷箱分开;
    3 与冷箱有关的工艺设备应以冷箱为中心就近布置。
6.3.19 液化天然气气化器和甲类制冷剂气化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化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2 液化天然气气化器与厂区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3 甲类制冷剂环境气化器和热媒为不可燃流体的远程加热气化器可布置在防火堤内,其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整体式加热气化器与厂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5.2.1中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规定确定;当设置多组气化器时,邻近的气化器不应视为火源。
6.3.20 机泵、塔、换热器、空冷器、容器、加热炉等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规范》SH 301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3.1 天然气液化工厂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与石油化工企业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的相似,表6.3.1主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并结合天然气液化工厂设施实际情况和装置特点而制定的。
6.3.2 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设备通风条件良好,便于可燃气体扩散。“受自然条件限制”是指建厂地区属于风沙大的地区或雨雪多的严寒地区。工艺装置的动设备如压缩机、泵等受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室内。“半露天布置”包括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布置。
6.3.3 当甲类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0m²时,用道路分割为面积较小的区域,一是考虑方便日常管理、维修,二是考虑在事故状态下方便人员疏散,方便消防车辆及抢险人员及时进入现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面积过大不利于抢险作业及消防车辆通行。
6.3.5 为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使事故扩大化,装置内地坪竖向设计应坡向导液设施;火灾事故时工艺装置区的消防喷淋水可能含有少量的油污,地坪竖向设计应有利于收集。
6.3.6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等为装置的重要设施,且其中的电气设备可能是点火源,因此其与可能发生泄漏的甲、乙类设备的房间不应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6.3.7 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是装置的重要设施,是人员集中的场所,为保护人员及生产运行的安全,从集中控制理念出发,提倡全厂统一考虑设置。
6.3.8 本条对机柜间、变配电所装置内的布置作出了规定。
    1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是装置的重要设施,为保证装置的安全运行,要求将其布置在装置边缘。
    2 本款规定的“应高出室外地坪不小于0.6m”是指爆炸危险场所附加2区的建筑物高度范围,附加2区的水平范围是距释放源15m~30m的范围。
    3 本款规定是为了在装置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保护室内设备及人员安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防火墙的定义要求的。
6.3.9 控制室、化验室是人员比较集中的场所,且室内电气设备一般为非防爆电器,若安装可燃介质的在线分析仪器,一旦设备或管道发生泄漏可能引起安全事故。
6.3.10 在线分析仪表间靠近取样点布置,是为了确保能实时准确的分析和检测。
6.3.12 天然气液化工厂中的明火加热炉一般包括天然气加热炉和导热油炉,属于明火设备。在正常情况下火焰不外露,不可能发生火花散发情况。但在不正常情况下可能向炉外喷射火焰,如遇泄漏后扩散的可燃气体也可能发生爆炸和火灾,如将其分散布置在装置内,必然增加发生事故的概率;另外,天然气加热炉和导热油炉距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设备均要求有较大的防火间距,如将其分散布置必然会增加装置占地,所以宜将加热炉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
    可燃气、液化烃或和可燃液体设备如大量泄漏,有可能扩散至加热炉而引起火灾或爆炸。因此规定明火加热炉应布置在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3.13 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为加热炉的附属设备,但又存在泄漏危险,故作此规定。
6.3.14 天然气液化工厂的装置储罐(组)的储存介质主要是液化烃、可燃液体辅助产品及制冷剂,储存量通常均较小。为了满足工艺要求,平衡生产,减少能耗和投资,方便生产管理,在装置储罐总容积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时,允许将其布置在装置内或装置的边缘。对装置储罐储存总量和单罐容量进行限制。其要求比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条款更严格,是因为天然气液化工厂装置储罐储存的液化烃、可燃液体辅助产品及制冷剂存量通常较小,更主要是为减少影响装置生产的不安全因素,减少灾害程度,确保安全。装置储罐组属于装置的一部分。考虑到对装置储罐组总容积已有所限制,装置储罐组的专用泵仅要求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装置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6.3.16 本条对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厂房的设计作出了规定。
    1 可燃气体压缩机是容易泄漏的旋转设备,为避免可燃气体积聚,故推荐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厂房内。
    2 本款是针对所有压缩机而言。
    3、4 强调防止可燃气体积聚。
6.3.17 本条对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的布置作出规定。
    1 为避免可燃气体积聚,推荐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半露天布置包括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布置。液化烃泵发生火灾事故的概率较高,应尽量避免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
    2 液化烃泵泄漏的可能性及泄漏后挥发的可燃气体量都大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故规定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
6.3.19 介质为液化天然气及甲类制冷剂的环境气化器、远程加热气化器均属于甲类工艺设备,整体式加热气化器视为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与厂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执行本标准表5.2.1的有关规定。甲类气体(如液化天然气的蒸发气)的加热器布置也可按本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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